母親:兒子騙簽贈房合同 法院:合同有效,駁回撤銷贈與請求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湯洋)杜老太把房子贈給兒子胡某並更名後,又起訴兒子,要求撤銷贈與,把房子更回自己的名。
  昨日,於洪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一審已經駁回杜老太的訴訟請求。
  母親起訴兒子騙簽贈房合同
  杜老太今年86歲,1997年,她與丈夫通過房改,得到沈陽市於洪區一處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建築面積60.48平方米。老伴去世後,2003年11月,杜老太通過繼承,取得了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2007年12月,杜老太和兒子胡某簽訂《贈與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杜老太將房產贈與胡某個人所有。當日,公證部門對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並出具公證書。之後,杜老太和兒子胡某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房產部門向胡某發放了訴爭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2013年6月,杜老太要求將房產證變更回來,遭到兒子胡某拒絕,兒子出示贈與合同和公證書時,她才知道自己曾經簽名的是贈與合同,尚在除斥期間內。杜老太說,她當時簽字辦理變更手續是為了得到房屋補貼,對贈與合同的內容並不知曉,“他(兒子)說只要我需要,隨時可以把名變更回來,他拿的材料,我都沒接觸過,辦手續的時候,他也沒跟我說是乾什麼。”兒子胡某欺詐她簽訂並沒有意思表示的合同,屬於欺詐。
  杜老太回憶,她知道房子被騙之後,兒子胡某就從來沒有看望過她,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她有權申請撤銷贈與合同,於是,她將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將房產所有權人變更為自己。
  母親要求撤銷贈與請求被駁回
  於洪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本案中,杜老太與胡某自願簽訂贈與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杜老太和胡某依照合同約定已經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胡某依法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杜老太是否可以撤銷其與胡某簽訂的贈與合同。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撤銷權分為約定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
  杜老太和胡某之間的贈與合同中未約定撤銷權,對於該項約定杜老太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且胡某否認,所以無法支持。
  胡某作為杜老太的成年子女,具有贍養扶助杜老太的義務,結合庭審中杜老太的經濟狀況及胡某去探視杜老太的情況,胡某不屬於不履行贍養義務。杜老太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本人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胡某存在欺詐的行為。
  杜老太訴狀中稱是為了獲得房屋補貼,將房屋產權證變更至胡某名下,可見杜老太將房屋更名過戶至胡某名下並無異議,即使杜老太是為了獲得房屋補貼將房屋贈與胡某,也不應構成對贈與合同的重大誤解。
  昨日,於洪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一審已經駁回杜老太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什麼情況可撤銷贈與
  法官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我國合同法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原標題:後悔贈房並更名 媽起訴兒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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